1、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。 (一)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; (二)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; 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; (四)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; (五)參加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(以報名時間為起始時間)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 2、其他: 2.1供應商須為法人、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,法人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須取得總公司授權; 2.2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投標。 |